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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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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被采纳、当事人庆幸免刑罚
添加时间:2020-06-28

2012-12-10

2010年,陈某等三人委托他人垫资代办公司注册事项,待公司成立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后,代办人抽回注册资金,公安机关据此对出资人及代办人进行立案侦查并逮捕。陈某委托郭海林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之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的法律辩护意见书。认为陈某、杨某以及黄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我国刑法有关抽逃资金罪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然而,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然以抽逃资金罪移送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然据理力争,向检察院先后提交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再次阐述了陈某等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和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的理由。

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案情以及律师的法律建议书之后,决定采纳律师的意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遂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陈某等人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