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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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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责辩护 ——被告人免遭牢狱之灾 2012-12-31
添加时间:2020-06-28

2011年3月,孙某与刘某因为言语冲突发生争执,刘某踹了孙某,孙某则是拿起木棍、砖头回击,在旁人的劝阻下,刘某逃开了,而孙某也回去,第二天正常上班。直到两天后公安机关找到孙某,才得知刘某在那一晚逃开的路上不慎跌入河中溺水死亡。孙某因此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孙某家属慕名找到郭律师,希望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郭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更加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孙某对郭律师说,那一晚发生争执,自己用木棍、砖头打对方等说法属实,但是自己没有想过要让对方死,更何况对方是跌入河中溺水死亡的,所以自己感觉很冤枉。郭律师边听边记录,感觉此事纯属意外事件,眼前的这位当事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郭律师立即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通过当事人孙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郭律师更加坚定地判断,孙某与刘某实施的互相殴打行为与刘某跌入河中溺水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郭律师在与检察院交换意见的时候提出,孙某实施了打人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刘某的死因系意外溺水所致,建议检察院审慎考虑。检察院经过研究决定采纳郭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孙某得以避免一场牢狱之灾。